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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化工公司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为践行“做好企业,造福职工”的企业宗旨,进一步规范各级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和谐发展,依据党纪国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规范
(一)不准违反《公司章程》和党组织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
(二)不准擅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同类企业的生产经营。
(三)不准将企业正常经济往来中的财、物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四)不准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各种费用;
(五)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不准窃取、出卖、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科研成果;
(七)不准收受关联方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吃请及各种娱乐活动,私自借用、占用关联方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物品;
(八)不准擅自决定以低于公司确定的价格售卖产品;
(九)不准擅自推销本公司以外的产品;
(十)不准截留、挪用或延迟缴纳销售货款;
(十一)不准违规进行招议标或泄露招议标信息;
(十二)不准高于市场价格采购或租赁;
(十三)不准擅自处理废旧物资;
(十四)不准擅自验收或接收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材料、设备等;
(十五)不准在计量、检验、检测和转供电、供水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十六)不准在人员招聘、调配、职称评定、任免、组织发展、奖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十七)不准在考勤、考核中弄虚作假,套取工资奖金和以直接收取现金的方式进行处罚;
(十八)不准分配不公平、不公开;
(十九)不准将银行账户外借或公款私存;
(二十)不准违反审批程序或手续不全,擅自报销费用、支付资金。
三、监督
(一)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主要内容,接受党内外监督。
(二)监事会、纪检、审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处罚
(一)违反廉洁从业行为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整岗位、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二)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依据管理职责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三)在依据上述规定处分的同时,对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责令退还;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下发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2011年10月8日